人民法院實行“一證一舉一質”和“一組一舉一質”的質證方式,當事人應對證據材料的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對證據材料進行審驗、質疑、辯駁必須當庭明示是承認或否認,當事人舉證和質證的次序:先由原告出示證據,由被告進行質證;再由被告出示證據,由原告進行質證。就同一事實,一方當事人舉出的證據,另一方不認可的,舉證責任轉移,由不認可的當事人舉出反駁證據。就同一事實,一方當事人舉出的證據,對方進行反駁,反駁理由充足的,原舉證的一方可重新舉證。
1、質證準備
收到對方的證據后,應當與當事人緊密溝通,就對方提交的證據形成質證觀點,主要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詢問當事人這些證據是否存在、真實。對我方不利的證據有否可以否認的可能,比如說傳真。
這個過程同樣應當慎重,同時有否證據可以反駁對方的這些證據。
同時,應當及時與承辦審
判人員聯系,詢問對方的舉證期限何時屆滿,屆滿前有否補充證據等。(注:“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系,這種聯系具體來說有因果聯系、條件聯系、時間聯系、空間聯系、必然聯系、偶然聯系等,其中最常見、最主要的是因果聯系。一切傾向于證明待證事實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證據均為相關證據,否則不具有關聯性。)2、質證技巧
總的一個原則是圍繞著“三性”進行。首先要聽清楚對方在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緊緊圍繞對證據的合法性(證據主體是否合法、證據形式是否合法、證據取得方式是否合法、證據程序是否合法)、真實性、關聯性展開質、辯、驗、判。逐一識別、判斷。
就證據來源形成是否合法、與
訴求的關系、有否完全質證、是否可用推定等發(fā)表綜合意見:(1) 原件/復印件;
(2) 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
(3) 證據是否存在瑕疵、偽造的痕跡;
(4) 證據本身內容上是否矛盾;
(5) 證據與本案是否存在關聯性;
(6) 證據是否能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
(7) 證據是否與無需舉證的事實相違背。如:某人生日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沒有2月29日的。詞語表達有:“這份材料真實性無法確認,這份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這份證據無法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這份證據來源不合法”等等。當然每個證據的質證意見均應從三性著手,質證意見要有層次感,要有條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確認,其次真實性,最后是關聯性。也可以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觀點要鮮明,不要含糊其辭。
所以通常都是誰提起了訴訟,誰就需要舉證,誰舉證,那么他舉證的同時,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對他舉出來的證據進行質疑和反駁當事人他的反駁方式可以從證據是否具備合理性,以及證據是否具備合法性,以及證據的確切來源進行觀點的質疑與反駁。